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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混肥料的取样检测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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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混肥料的取样检测方法分析

发布日期:2019-05-13 作者: 点击:

免深耕掺混肥


掺混肥料具有养分配方灵活可调、生产设备和工艺简单、投资少、节能环保等许多优点,已被当作重点推广品种写进了化肥工业“十一五”规划。

掺混肥料应该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样品瓶外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一份样品用作产品质量分析,另一份样品留存作为备用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所属质检机构或省局指定检测机构。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掺混肥料产品的取样方法和抽样量: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

对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产品,经检验,样品的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氧化钾、水分、粒度、氯离子(若标示含氯则不测此项)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B类项目(不含有A类)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验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验时,采用掺混肥料保留样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以复验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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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花生掺混肥,免深耕掺混肥,专用掺混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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